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另案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保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2日以95年度訴緝字第12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緩刑4年,並於95年11月23日確定。惟其於緩刑期內即96年1月28日凌晨3時10分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經本院於96年5月31日以96年度桃簡字第112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96年5月31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符,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且受刑人既於緩刑期內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顯非偶蹈法網或惡性輕微有所悔悟,足見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