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97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婚字第297號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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