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停字第1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107號聲請人 游榮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洪遠亮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