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壢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邱月貞 被告 黃郁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234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劉得為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