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國貿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國貿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國貿字第三七號
原告株式會社角川書店法定代理人 角川歷彥 法定代理人乙○○複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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