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侵訴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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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侵訴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侵訴字第1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玟豪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零二年一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