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家繼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上訴人 周惠珍
周雅綺 周政義 卓金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宜美 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470元,應徵裁判費4,140元;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62,348元,應徵裁判費20,36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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