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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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4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順全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68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86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楊順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638、168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12、711、864、15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
638、168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12、711、864、15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2月8日草療鑑字第1101200041號、111年6月2日草療鑑字第1110500374號鑑驗書各1紙在卷可稽,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當易附表:
編號名稱及數量備註1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1支彰化地檢署110年度毒保字第189號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55公克)彰化地檢署111年度安保字第289號3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彰化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2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