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4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億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
472、658、1132、148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為零點零柒肆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億成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
72、658、1132、14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共0.0742公克),經鑑定結果,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張億成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72、658、1132、14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0742公克),經送驗後,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4月19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本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含有微量之毒品殘留,依目前鑑驗方式均無法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整體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之。
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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