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調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展達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營業小客車租賃契約書第5條後段規定:「…
有關本約之爭執訴訟,甲乙雙方及乙方連帶保證人均同意以
甲方所在地之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租賃契約書
影本1件在卷可憑,而甲方即原告主營業所係在台北市○○
區○○○路○段○○○號1樓,兩造顯然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
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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