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54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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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546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北簡字
第5469號給付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零柒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
台幣叁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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