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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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12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乙○○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未繳納裁
判費,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捌拾萬元,按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柒佰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