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72號
原   告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2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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