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9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9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299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陳冠蓁 債務人 陳施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肆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其中貳萬捌仟貳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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