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939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帝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睿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39號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6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程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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