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87號聲請人即原告 游美雪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李明珊 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9年6月份工資新臺幣(下同)4,998元,嗣於民國110年4月19日具狀陳報請求金額為6,03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江慧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