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9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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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7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筱晴 相對人即債務人黃 張麗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黃 筱喻 即 黃耀南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泓瑞 即黃耀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 黃筱喻 、黃泓瑞應於繼承黃耀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黃筱晴、 黃張麗英 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9,501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黃筱晴、黃張麗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6,091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79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泓瑞、黃│自108年3月1│至108年10月1│年息1.15%│││139,50│張麗英、黃│日起│日止││││1元│筱喻、黃筱├──────┼──────┼───────┤│││晴│自108年10月2│至清償日止│年息2.15%│││││日起│││├──┼───┼─────┼──────┼──────┼───────┤│002│新臺幣│黃張麗英、│自108年3月1│至108年10月1│年息1.15%│││16,091│黃筱晴│日起│日止││││元│├──────┼──────┼───────┤││││自108年10月2│至清償日止│年息2.15%│││││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泓瑞、黃│自108年4月2│至108年10月1│年息0.115%│││139,50│張麗英、黃│日起│日止││││1元│筱喻、黃筱├──────┼──────┼───────┤│││晴│自108年10月2│至清償日止│年息0.43%│││││日起│││├──┼───┼─────┼──────┼──────┼───────┤│002│新臺幣│黃張麗英、│自108年4月2│至108年10月1│年息0.115%│││16,091│黃筱晴│日起│日止││││元│├──────┼──────┼───────┤││││自108年10月2│至清償日止│年息0.43%│││││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筱喻、黃泓瑞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耀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黃筱晴、黃張麗英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139,5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黃筱晴、黃張麗英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16,091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緣債務人黃筱晴於就讀樹人醫專時,邀同案外人黃耀南(歿)、黃張麗英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自民國108年3月1日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155,592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五、債權人於108年10月2日將上述139,501元轉列催收款。
六、即自108年3月1日起至108年10月1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自108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4月2日起至108年10月1日止,按0.115%計算,自108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43%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七、債權人於108年10月2日將上述16,091元轉列催收款。
八、即自108年3月1日起至108年10月1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自108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4月2日起至108年10月1日止,按0.115%計算,自108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43%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九、經查,黃耀南於民國105年8月26日死亡,黃筱晴、黃張麗英、黃筱喻、黃泓瑞依民法1138條規定為繼承人,黃筱晴、黃張麗英、黃筱喻、黃泓瑞未依民法1174條之規定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故依民法第1148、1153條規定,黃筱晴、黃張麗英、黃筱喻、黃泓瑞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黃耀南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十、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債務人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