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73號聲請人 湯汪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7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股票│1│1000│├──┼────────────┼───────┼──┼──┼──┤│00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股票│1│1000│├──┼────────────┼───────┼──┼──┼──┤│003│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股票│1│356│├──┼────────────┼───────┼──┼──┼──┤│004│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股票│1│687│├──┼────────────┼───────┼──┼──┼──┤│005│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股票│1│243│├──┼────────────┼───────┼──┼──┼──┤│006│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股票│1│1000│├──┼────────────┼───────┼──┼──┼──┤│007│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股票│1│295│├──┼────────────┼───────┼──┼──┼──┤│008│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股票│1│458│├──┼────────────┼───────┼──┼──┼──┤│009│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10│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股票│1│561│├──┼────────────┼───────┼──┼──┼──┤│01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股票│1│1000│├──┼────────────┼───────┼──┼──┼──┤│01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股票│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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