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0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0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0638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寶墨陳天嵐陳英伶陳貞惠 、陳姬妙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被繼承人 陳炳林 之除戶謄本。㈡繼承系統表。
㈢全體繼承人戶謄(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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