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交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鮑信弘 法定代理人 鮑治生
朱絹玉 被告 莊彩蓮 訴訟代理人 黃柏霖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本院99年度交上易字第131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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