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415號債權人 蔡茂雄 上列債權人蔡茂雄因與債務人 林嘉鴻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茂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所載金額與請求名義(支票4張)之合計金額不符)。
二、依台端所提出之支票(票號:0000000)影本所示,債務人林嘉鴻並非支票簽發者,亦無法判定為支票背書人,請具狀釋明依此票據對債務人林嘉鴻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以利本院作業。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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