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2625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字第26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字第0262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甲○○
送達代收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4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簡字第80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8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被上訴人初查核定綜合所得總額為新台幣(下同)406,847元,淨額為143,195元。上訴人不服,申請復查,經被上訴人核減租賃所得105,045元,變更核定綜合所得總額為301,802元,淨額為38,150元,其餘未准變更。上訴人猶不服,循序提起撤銷訴訟,經原審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認上訴人之起訴為無理由,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提起上訴,主張應依其申報數為準,指原判決未予採憑,違法違憲云云。無非指摘原判決取捨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正當行使,尚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重要情事,其上訴不合前揭規定,不應許可。上訴人之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啟燦
法官蔡進田法官黃璽君法官廖宏明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書記官邱彰德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