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十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