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0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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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2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2088號聲請人 曾逸慧
李桂蘭 曾一乘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曾正田 於民國(下同)111年3月14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合法之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以及聲請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又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
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得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其繼承權者,以民法第1138條所列前順序之遺產繼承人為限,如係該條所列後順序之人,或該條所列法定繼承人以外之人,因非屬遺產繼承人,其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即非法之所許。
三、經查,被繼承人曾正田於111年3月14日死亡,其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416號准予備查在案,而第二順位繼承人均已死亡,然被繼承人曾正田之兄弟 曾正源 嗣於111年3月30日死亡,而聲請人等三人為關係人曾正源之配偶及子女業據其等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核閱無誤,被繼承人曾正田之兄弟即關係人曾正源於被繼承人曾正田死亡時仍尚生存,本院亦查無關係人曾正源已拋棄對被繼承人曾正田之繼承權,可知聲請人等三人應係自曾正源處再轉繼承被繼承人曾正田之遺產,依法曾正源於被繼承人曾正田死亡之時即已繼承被繼承人曾正田之遺產,縱聲請人等人現因再轉繼承取得原屬被繼承人曾正田之遺產,聲請人等三人於被繼承人曾正田死亡時仍非被繼承人曾正田之繼承人,故聲請人等人三自不得就被繼承人曾正田遺產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從而,聲請人等三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自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尹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洪培綺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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