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8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8990號聲請人易可貸財務有限公司(E-Cash&PayliteFinan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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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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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MARISSANORILLAHERMANO)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MARISSANORILLAHERMANO)現於我國境內之應受送達處所(應提出其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