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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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為此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文雄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