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丙○○○
丁○○乙○○庚○○戊○○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就本院97年交易字第70號過失致死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上午11時49分,在本院刑事第1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法官楊坤樵書記官謝佩欣通譯黃贊臣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丙○○○到原告訴訟代理人吳振東律師到被告甲○○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丙○○○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整,給付方法:被告分別於97年8月23日、98年2月15日、98年8月
15日、99年2月15日、99年8月15日各給付陸拾萬元、拾萬元、拾萬元、拾萬元、拾萬元,匯入原告丙○○○指定之 吳育華第一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丙○○○、丁○○、乙○○、庚○○、戊○○、己○○其餘請求均拋棄。
右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謝佩欣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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