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3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30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財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3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凡合於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各款情形,檢察官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俾便及時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起訴之程序於法顯有未合。
三、本案檢察官係以被告黃文財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越窗戶竊盜罪,與被告前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181號起訴竊盜案件,具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之「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而依同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惟查,檢察官固於111年2月22日以111年度偵緝字第181號就被告所犯竊盜案件偵查終結,有該案號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然被告上開案件迄今尚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繫屬於本院,是本案追加起訴前既未有案件繫屬本院,檢察官追加起訴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馮俊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林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