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00號聲請人即被告 于德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訴字第16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于德暉有固定居所,且本案係上訴中,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罪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雖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事由,然懇請考量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將來必會恪守規定,依期到庭,請鈞院給予機會,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被告雖以上揭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2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69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顯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查被告於民國82年間涉犯侵占等案件,判決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2年度聲字第480號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執行時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緝;復於8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121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執行時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緝;又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85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執行時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顯見被告對於法律服從性甚低,難期日後將遵從法院之開庭期日到庭或判決結果接受執行,有相當理由可認有逃亡之虞,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或得以確保程序之進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此外,被告所提其他理由,經核均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從而,被告上開聲請,均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林韋岑法官鄭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蔡佩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