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5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505號聲請人甲○○即 姜殿之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謝盈敏┌─────────────────────────────┐│附表:99年度除字第150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2│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3│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4│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5│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6│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7│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900│├──┼───────────┼───────┼───┼──┤│008│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9│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10│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