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8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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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8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87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348號),嗣經本院受理後(96年度易字第1937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壹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扣案之殘渣袋玖個、吸食器壹個及玻璃球叁個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應補充記載:「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又扣案之透明晶體4包,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檢驗之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該局96年5月31日北市鑑毒字第547號毒品鑑定書一紙在卷可參;」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
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彭莉婷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6年度毒偵字第1348號被告甲○○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汐止市鄉○里○○鄰○○街○○○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4年8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20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未戒除毒癮,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5月8日晚上11時許,在臺北縣汐止市○○路路邊,以將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燒烤吸食其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96年5月10日下午3時13分許,為警在臺北市○○區○○街○○號3樓搜索查獲,並當場扣得安非他命4包(總淨重1.1公克)、安非他命殘渣袋9個、安非他命吸食器1個、玻璃球3個等物。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所犯法條┌──┬──────────┬────────────┐│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證明被告有施用第二級毒品│││訊之供述│安非他命,且扣案物中其中││││安非他命1包、殘渣袋9個││││、安非他命吸食器1個係其││││所有之事實。│││││├──┼──────────┼────────────┤│二│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證明被告有施用第二級毒品│││股份有限公司96年5月│安非他命之事實。│││16日尿液檢體編號││││017346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三│扣案安非他命4包、殘│佐證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渣袋9個、安非他命吸│非他命之事實。│││食器1個、玻璃球3個││├──┼──────────┼────────────┤│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被告於94年8月24日觀察、│││署檢察官94年度毒偵字│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第2098號不起訴處分書│,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刑案資查註紀錄表、│罪之事實。│││矯正簡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安非他命4包、殘渣袋9個、安非他命吸食器1個及玻璃球3個,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之物,請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檢察官徐名駒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