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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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2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穎奇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20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穎奇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五行「幹你娘叭啥小老雞掰、幹、幹你娘機掰」更正為「叭啥小啦,幹你娘叭啥小老雞掰、叭啥小啦、幹、幹你娘機掰、幹、幹、幹」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於緊密相接之時間內,在同一地點,先後口出侮辱之言詞,均係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一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雖漏未記載「叭啥小啦」、「幹、幹、幹」等文字,然此部分核與起訴成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且對被告之防禦權核無影響,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並逕予補充記載此部分之事實。爰審酌被告於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永春東七路與五權西路交岔口,對告訴人 陳鵬戎 辱稱前開等言語,以此方式公然侮辱告訴人,貶抑告訴人之人格,行為有所不當,惟被告犯後於偵訊時尚能坦承犯行,兼衡被告從事服務業、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刑法第309條文固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施行,惟此僅係將貨幣單位修正為新臺幣,而將罰金數額予以明確化,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309條項規定,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2055號被告張穎奇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號5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穎奇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8年4月1日10時3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路與五權西路交岔路時,因不滿後方由陳鵬戎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向其鳴按喇叭,而搖下車窗,向陳鵬戎辱罵「幹你娘叭啥小老雞掰、幹、幹你娘機掰」等語,公然辱罵陳鵬戎。
二、案經陳鵬戎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張穎奇警詢及偵查中│全部犯罪事實。│││之供述。││├──┼───────────┼────────────┤│2│證人即告訴人陳鵬戎於警│全部犯罪事實。│││詢及偵查中指證。││├──┼───────────┼────────────┤│3│譯文乙份│被告辱罵「幹你娘叭啥小老││││雞掰、幹、幹你娘機掰」等││││語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4日
檢察官楊凱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啟丞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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