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簡字第1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43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志杰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該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志杰前於民國10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49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8年4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742號、108年度毒偵字第7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為證,被告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應依該條例第10條第2項之規定論處。
三、核被告林志杰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供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歷經觀察勒戒程序,惟仍未能戒絕毒癮,復繼續沾染毒品惡習,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足見其戒絕毒癮之意志不堅,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所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所為顯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慮及施用毒品乃戕害自身健康,尚未直接危害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臺中 簡易庭 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附錄犯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美股
108年度毒偵字第4370號被告林志杰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市○區○○○路○○○號4樓(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志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8年4月17日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
107年度毒偵字第2742號、108年度毒偵字第7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林志杰猶未知戒絕毒癮,於前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 復基 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11月1日6、7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租屋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而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1時10分許,在上開租屋處,因另涉毒品案件遭通緝為警緝獲,復於同日15時20分許,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均呈陽性反應,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ㄧ、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志杰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
被告為警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後,結果均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勘察採證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於108年4月17日釋放,有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施用毒品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檢察官蔣志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周香谷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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