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救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救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救字第107號聲請人 林家豪 相對人 彭羽喬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彭于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另按本法第三條所稱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者,係指符合下列標準之一者:二、申請人非單身戶,其可處分之資產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且其家庭人口自第三人起,每增加一人,可處分資產增加十五萬元。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未逾其住所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社會救助法中低收入戶之收入標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本文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彭于瑄等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有在監執行證明書、戶籍謄本在卷可參,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全戶之財產所得資料核閱後,認聲請人全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已符聲請訴訟救助之要件。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
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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