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98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志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志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志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文志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且聲請人係經受刑人陳文志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以書面請求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定刑聲請切結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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