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609號原告 曾育群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 律師被告 利國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家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本次言詞辯論期日通知證人 黃滄木鄭玉翎 到庭。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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