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70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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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059號聲請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亭君陳月珍 、連高明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民國98年8月31日簽發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100,000元,到期日民國98年9月21日,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提出相對人陳亭君即陳月珍、連高明簽發之本票,其金額欄固定格式內並未填載任何金額數字,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其票據無效。聲請人遽行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依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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