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醫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醫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醫字第8號
上訴人甲○○○即原告1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0000000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一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6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9,090元。
二、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三、上訴理由。
四、代理人逕以其名義提起上訴,如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應補正委任狀到庭。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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