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51號原告乙○○
號法定代理人丙○○
號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 律師被告甲○○
號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2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到庭就入出境資料表示示意見。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