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附民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刑事訴訟程序,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乙○○提供0000000000號等三十線行動電話門號供詐騙集團使用,惟除0000000000號門號外,其餘二十九線門號應係檢察官之誤載,且詐騙對象為林阿仁,並非原告;而詐騙集團係以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電話詐騙原告,前開電話之申請人並非被告,原告非本件被害人,此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及卷宗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既非本件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與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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