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21號聲請人 鐘健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朱鴻明┌──────────────────────────────────────────┐│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鐘健晋│京城銀行│103年3月5日│50,000元│0000000│││││中埔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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