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馬彥晨 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 律師
蔡瑜軒 律師 何仁崴 律師被告 呂雅瑄 訴訟代理人 林忠熙 律師上列被告因103年度訴字第334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依所提出之相關刑事案卷資料顯示,原告已有事前同意或事後承認被告於民國97年間移轉系爭房地,故原告請求塗銷移轉登記之訴無理由,請駁回原告之訴等語。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雅瑄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34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張育彰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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