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93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林澔貞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被告 林倉洲 訴訟代理人 張雙華 律師被告 吳培榮
陳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17,206元(原告對被告林倉洲起訴部分為7,522,767元;對被告吳培榮起訴部分為467,639元;對被告藍陳麗華起訴部分為2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398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裁判費55,252元,尚應補繳25,14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怡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