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99號原告 劉清泉 被告 陳文慶
陳盈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7,780元(1,276平方公尺×620元×1/4=197,78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