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丁○○
現住台北市○○區○○里○○鄰○○○路○段三0七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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