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二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折合銀元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仟捌佰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