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八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陸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洪俊誠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