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9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9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947號聲請人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絮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書記官高秋芬┌────────────────────────────────────────────────────────┐│附表:94年度除字第29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木山殯儀有限公司台北北門郵局│94年2月28日│1,022,000元│E0000000││││ 高忠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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