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達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
5款亦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
09年度訴字第533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第86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39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是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逾越上開各法院所定執行刑合計之範圍。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除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製造第二級毒
品罪外,其餘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罪,罪質相同,且犯罪時間相近(民國109年7月至8月間),另衡量受刑人以書面表示:已知道錯了,會在監所裡面好好反省,改過自新,請求從輕定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不含沒收)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5年8月有期徒刑8年4月犯罪日期109年8月6日至7日109年7月13日109年7月16日至2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081號、第9271號、第9272、第9566號、第10258號、第10259號、第12718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081號、第9271號、第9272、第9566號、第10258號、第10259號、第12718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081號、第9271號、第9272、第9566號、第10258號、第10259號、第1271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86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86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864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11日110年11月11日110年11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86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86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86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14日110年12月14日110年12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1.編號1至4之刑,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確定。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他字第144號。1.編號1至4之刑,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確定。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他字第144號。1.編號1至4之刑,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確定。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他字第144號。編號456罪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不含沒收)有期徒刑4年8月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5年犯罪日期109年8月5日至6日109年7月5日至6日109年7月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081號、第9271號、第9272、第9566號、第10258號、第10259號、第12718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58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5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864號110年度訴字第339號110年度訴字第339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11日110年12月15日110年12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864號110年度訴字第339號110年度訴字第33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14日111年1月18日111年1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1.編號1至4之刑,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確定。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他字第144號。1.編號5至6之刑,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2.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09號。1.編號5至6之刑,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2.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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