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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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嘉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嘉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嘉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酌定執行刑,審酌各罪間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民國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再者,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數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分別定其執行刑,其後再依數罪併罰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或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法理上均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之總和或原定執行刑加計宣告刑之總和。
三、經查,受刑人楊嘉雄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至8所示19罪,曾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929、19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且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意見,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其於111年3
月22日收受本院函文後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31-138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附表編號1、8)、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2、4)、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附表編號3)、轉讓第一級毒品罪(附表編號5、6)及轉讓禁藥罪(附表編7號),均屬與毒品相關之犯罪,所侵害法益種類相同或相似,彼此關連性較高,其中附表編號1至4、6至8所示之罪犯罪時間集中於106年11月至107年2月間,尚屬密接,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且參諸附表所示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曾定其執行刑所形成之刑期上限,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稽,惟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附表:受刑人楊嘉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年9月(共9罪)有期徒刑7年8月(共4罪)犯罪日期106年11月09日106年12月16日至107年1月23日間106年12月25日至107年1月22日間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504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89號等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8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等107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等判決日期107年3月20日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等107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07年3月20日108年2月2日108年2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682號(已執行完畢)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77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77號編號2-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共2罪)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16日107年1月26日106年1月4日107年2月2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89號等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89號等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8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等107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等107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等判決日期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等107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等107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08年2月2日108年2月2日108年2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77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77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77號編號2-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編號78本欄空白罪名藥事法(轉讓禁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16日107年2月2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89號等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8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等107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等判決日期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等107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08年2月2日108年2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77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77號編號2-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